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ブルームバーグ社問題、2

10月27日,我接到彭博社的电话,询问更多问题并请求解答。

2017年11月

色情与性暴力协会 (PAPS)

田口美智子

 

彭博驻日本代表石桥邦宏

 

问题和要求贵公司答复

 

针对我们的抗议和要求,我们于10月27日收到了贵公司冈田先生的电话回复。感谢你的回复。

然而,“英文文章和日文文章应该被认为完全不同”的答案不明确,并不能令我们满意。因此,针对贵公司的答复,我们提出以下问题和要求。请注意,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此问题以及贵公司的答复,因此作为新闻机构,我们要求您提供诚实的答复。

现在,“英文文章和日文文章是完全不同的东西”这个答案还不清楚,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:一种是指“同一作者(Pavel Alpeyev)完全不同的文章”,另一种是“同一作者(Pavel Alpeyev)完全不同的文章,另一种是不同作者的完全不同的文章”。文章。请指出贵公司所指的是这些含义中的哪一个(或者,如果两者都不是,请解释一下)。

假设它具有上述两种含义之一,我们希望对它们分别提出以下要求。

 

  • 如果它的意思是“同一作者(Pavel Alpeyev 先生)撰写的完全不同的文章”

 

以这种方式理解贵公司的答案可能是“自然”的。这是因为英文和日文文章都带有“”。然而,如果你从这个意义上回答,我认为这是一种“逃避”,原因如下。换句话说,用常识来说,很难相信同一位作者会写出目的如此不同的文章,甚至你的公司也会认为是“完全不同的文章”。

然而,如果他写了两篇文章,而贵公司也将其描述为“完全不同的文章”,那么证据就是日文文章所依据的英文手稿,即在翻译成日文之前。我们特此要求你公开了你自己的英文手稿。

  

  • 如果您的意思是“不同作者撰写的完全不同的文章(一篇由帕维尔·阿尔佩耶夫撰写,另一篇由不同作者撰写)”

 

事实上,我想这就是你们公司的答案的意思。然而,如果真是这样,那就意味着阿尔佩耶夫先生以外的人撰写的文章被发表并分发,而阿尔佩耶夫先生的名字被列为作者。

正如我在抗议信中已经写过的那样,尽管我对署名文章的内容做了重大修改(以至于你们公司说“完全不同”),但我并没有将这一修改告知读者,以及原作者……发表和传播带有您姓名的信息可能会被视为对读者的背叛行为,严重损害他们对贵公司作为新闻机构的信任,而贵公司的命脉就是准确传达事实。如果你的公司是一家能做这种事情的公司,那么自然你也会做同样的事情,在经济金融领域做同样的事情,这是你的主要领域,读者会产生疑问。

此外,如果在未通知作者阿尔佩耶夫先生的情况下对文章进行修改,并以他的名字发表,这将侵犯阿尔佩耶夫先生作为记者的权利。

我们及时说明情况并向读者致歉,以真实作者姓名重新发布该文章,并进行彻底的内部道德培训以防止再次发生,并对事实和调查结果进行内部调查。下列的。

  

我想问你一些问题和要求。

*我们谨通知您,我们已获得彭博社的许可,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披露此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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